(2015)中二法东民二初字第650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中二法东民二初字第650号
戴继龙、张克成:
本院受理原告吕加木诉被告戴继龙、张克成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5)中二法东民二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戴继龙、张克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分别向原告吕加木各偿还代偿款43691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5年7月27日起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6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