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7320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7320号
江门市仁本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丰伟纸类制品厂诉被告江门市仁本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7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门市仁本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丰伟纸类制品厂支付货款17633.8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8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丰伟纸类制品厂超出前述第一判项认定范围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元,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丰伟纸类制品厂负担13元,由被告江门市仁本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9元(被告江门市仁本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向本院交纳269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