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7613号判决书(裁定书)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7613号
中山市鑫淼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云龙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海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鑫淼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云龙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海威报关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7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鑫淼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珠海海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人民币175000元并赔偿货物损失美元45148元;
二、驳回原告珠海海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94元,由被告中山市鑫淼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中山市鑫淼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