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8076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8076号

郑建心:

  我院受理原告钟伟友诉被告郑建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2072民初8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郑建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原告钟伟友借款17000元及逾期利息200元,合计17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郑建心负担(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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