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3768号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3768号

何炎辉:

  本院受理原告林俊杰与被告何炎辉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3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何炎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借款50000元给原告林俊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何炎辉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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