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101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4101号
郭丽冰、李运杰:
本院受理原告吴剑芬与被告郭丽冰、李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4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丽冰、李运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吴剑芬返还借款268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68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吴剑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46元,由原告吴剑芬负担628元(原告吴剑芬已付1046元),被告郭丽冰、李运杰负担418元(该款已由原告吴剑芬垫付,被告郭丽冰、李运杰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迳付418元给原告吴剑芬)。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