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738号判决书(裁定书)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2738号
中山西卡智能门控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曹兴五金加工厂诉被告刘志勇、王欣、中山西卡智能门控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2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志勇和被告王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古镇曹兴五金加工厂连带支付货款103801.2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款本金数额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3月9日记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古镇曹兴五金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6元,减半收取1198元,由原告负担11元,被告刘志勇和王欣共同负担1187元;该款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刘志勇和王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迳付1187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