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112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3112号
梁凤娟:
本院受理原告梁兆培诉被告梁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及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
2、被告支付原告延付部分20%的违约金8000元;
3、被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梁凤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8月16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