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550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3550号

林文标:

  本院受理原告易正权诉被告梁旺胜、林文标、鲍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及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一向原告偿付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9月18日起,以22万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合计29029.31元);

  二、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被告二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三对被告一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林文标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8月21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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