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72民初13744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3744号
李金明、李炎标、曹凤叶:
本院受理原告卢景常与被告李金明、李炎标、曹凤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2072民初13744号],因你们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
一、被告李金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卢景常偿还借款100万元及支付利息(2014年6月12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114576元;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曹凤叶对被告李金明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卢景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31元,由被告李金明、曹凤叶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卢景常预交,被告李金明、曹凤叶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卢景常,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