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0212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0212号
张朝飞:
本院受理原告古正远与被告张朝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0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张朝飞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古正远偿还借款本金30875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08750元为基础,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2元,由被告张朝飞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