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955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955号
蔡兆忠:
本院受理原告覃凤梅诉被告蔡兆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2民初955号],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蔡永杰归被告抚养,抚养费每月800元各自承担一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二O一七年八月八日上午九时零分在我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