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001号判决书、裁定书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4001号
中山市雄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榄菊销售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40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16)粤2072民初14001号民事判决书。
一、(2016)粤2072民初140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2016)粤2072民初14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雄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3000元;
二、驳回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山市雄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