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35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公告正本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4353号

涂庆祥、江丽萍、涂立君、叶幼枝: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涂江湖、范其容、涂庆祥、江丽萍、涂立君、叶幼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435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6)粤2072民初1435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涂立君名下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28号2263卡的房地产[房产证号:0215004583,土地证号:国(2015)易0300073]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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