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496号应诉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2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4496号
中山市森港五金科技有限公司、钟春夏、莫赐锦: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黄圃镇宝信金属加工厂、程建卫诉被告中山市森港五金科技有限公司、钟春夏、莫赐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420016元及利息49.09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三被告清偿之日止);
2.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森港五金科技有限公司、钟春夏、莫赐锦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7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