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粤3901开庭公告(林茂春)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3901号
康杰超:
本院受理原告林茂春诉被告康杰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89102.6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1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3月31日为35641.06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康杰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8月21日11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