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0383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0383号

龙小梅:

  本院受理原告杨凯山与被告何伯常、龙小梅、苏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杨凯山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何伯常、龙小梅、苏运华偿还借款3500000元;

  2.判令被告何伯常、龙小梅、苏运华支付自2015年4月16日起按本金3500000元计算年利息24%至全部清偿借款为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龙小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0日9时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四楼第二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六日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稿

微信截图_20170725162003.jpg

龙小梅:

  本院受理原告杨凯山与被告何伯常、龙小梅、苏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杨凯山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何伯常、龙小梅、苏运华偿还借款3500000元;

  2.判令被告何伯常、龙小梅、苏运华支付自2015年4月16日起按本金3500000元计算年利息24%至全部清偿借款为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龙小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0日9时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四楼第二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六日

附件:(只需在审批稿上反映,无需在正文中附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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