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0876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0876号
唐远明:
本院受理原告吴振强与被告唐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0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远明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振强偿还借款本金330000元及支付利息(其中借款250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2月18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且不超过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其中借款8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2月22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且不超过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上述利息还需扣减已偿还的利息14000元);
二、被告唐远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振强支付律师费15000元;
三、原告吴振强对被告唐远明名下位于中山市小榄镇泰昌路20号广合花园13幢202房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8)第易050017号、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578192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114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吴振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46元,由被告唐远明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