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0901号判决书(裁定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0901号
周连带:
本院受理原告吴瑞欢与被告梁卫强、周连带、第三人周深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0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吴瑞欢与第三人周深球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有效;
二、驳回原告吴瑞欢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吴瑞欢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