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0901号上诉状副本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0901号
周连带:
本院受理原告吴瑞欢与被告梁卫强、周连带、第三人周深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判项,改判支持原告(上诉人)的全部请求,包括1.排除对上诉人购买的中山市五桂山镇桂南村社贝的120平方米土地[国(2009)易290096号]使用权的执行并解除查封;2.确认原告(上诉人)与周深球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有效,3.确认原告(上诉人)享有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权益;4.原审第三人周深球协助原告(上诉人)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周连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