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1072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1072号
胡爱丽、黎祥兴:
本院受理原告方冬林与被告胡爱丽、黎祥兴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1072号民事裁定书。
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冬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8元,减半收取779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