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1298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25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1298号
陈惠意: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升华包装制品厂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先锋塑料制品厂、何启泰、李键民、陈惠意、郑晓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 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先锋塑料制品厂、何启泰、李键民、陈惠意、郑晓欣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62042.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陈惠意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8月15日下午3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