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132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1329号

中山市三一元服饰有限公司、邱贵成: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希莲制衣厂诉被告中山市三一元服饰有限公司、邱贵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1329号民事判决书。

  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三一元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希莲制衣厂支付货款338985.9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6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邱贵成对被告中山市三一元服饰有限公司所负担的前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4元,由被告中山市三一元服饰有限公司和邱贵成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二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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