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1358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1358号
珠海经济特区丰雅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林良伟: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诉被告珠海经济特区丰雅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林良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135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
一、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拖欠原告货款73936元及违约金11090.4元(从2016年5月1日起按每月3%之利率计至清偿日止,暂计至2016年9月30日为11090.4元);
二、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诉讼标的暂计为85026.4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夏重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瑜、林谊琼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牛璐、邓键婷担任,本院定于2017年9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