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190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1906号
佛山市檾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鼎环钢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檾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1096号民事判决书。
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檾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鼎环钢材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93907.26元及相应利息(其中,5万元款项的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起算,5万元款项的利息自2015年12月31日起算,5万元款项的利息自2016年1月31日起算,43907.26元款项的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鼎环钢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0元,原告负担72元,被告负担4268元;诉讼保全费1533元,原告负担26元,被告负担1507元(被告所负担的诉讼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