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2233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2233号

崔杰文:

  本院受理原告梁华强诉被告崔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12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崔杰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梁华强借款10000元及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从2016年10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崔杰文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崔杰文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十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