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2357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2357号
欧福恒: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小榄分公司与被告欧福恒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2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欧福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5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小榄分公司支付自2016年5月起止2017年8月21日的租金47200元及滞纳金(自2016年5月至2017年8月,每月21日起以当月应交租金2950元为基数按每月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小榄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0元,由被告欧福恒负担(该款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小榄分公司已预交,被告欧福恒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迳付320元给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小榄分公司)。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