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237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2375号

中山市明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蓝盾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明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2375号民事判决书。

  现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山市蓝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明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签订的《模具加工合同》;

  二、被告中山市明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蓝盾电子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1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自2016年10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中山市明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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