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280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正本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2804号
中山市东升镇同得兴通讯电缆厂、张雄师、张雄平、赖华菊: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镇致业塑料厂诉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同得兴通讯电缆厂、张雄师、张雄平、赖华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2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同得兴通讯电缆厂和被告张雄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古镇镇致业塑料厂支付货款33554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货款本金数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若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同得兴通讯电缆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被告张雄师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古镇镇致业塑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34元,由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同得兴通讯电缆厂、张雄平、张雄师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三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6334元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