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3783号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3783号

广州市静莹鞋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新汉高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静莹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3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静莹鞋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新汉高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7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1月14日起以实欠款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新汉高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6元,由被告广州市静莹鞋材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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