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038号管辖权上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4038号

福建省安溪县杨柳岸茶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露诉被告福建省安溪县汇都茶叶有限公司、福建省政和建溪茶厂、福建省安溪县杨柳岸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管辖权上诉状副本。原告上诉,请求判令:

  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2072民初14038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福建省安溪县杨柳岸茶业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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