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038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4038号
福建省安溪县杨柳岸茶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露诉被告福建省安溪县汇都茶叶有限公司、福建省政和建溪茶厂、福建省安溪县杨柳岸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2072民初140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福建省安溪县汇都茶叶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