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06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4069号
兰州璟润商贸有限公司、田红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毅强制衣有限公司诉兰州璟润商贸有限公司、田红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4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兰州璟润商贸有限公司和被告田红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连带向原告中山市毅强制衣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4077.2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货款本金数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1月21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902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1902元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