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395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4395号
广州市聚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刘少波、李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润达塑料粉末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聚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刘少波、李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439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22000元及滞纳金(从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每日所欠货款人民币22000元的千分之五计算滞纳金);
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6153.5元及滞纳金(从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每日所欠货款人民币16153.5元的千分之五计算滞纳金);
合计38153.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夏重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瑜、林谊琼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牛璐、邓键婷担任,本院定于2017年9月14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