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529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4529号

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川达五金制品制品厂: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超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川达五金制品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452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和违约金(暂)共计22567.44元(人民币,下同),其中拖欠的货款为20947.5元,违约金为1619.94元(以20947.5元货款为基数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6年6月21日起暂计至2016年12月1日,实际计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夏重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瑜、林谊琼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邓键婷担任,本院定于2017年9月28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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