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631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4631号


中山市小榄镇榭普电器厂、胡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浩猛灯饰加工厂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榭普电器厂、胡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在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4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榭普电器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货款1807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2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中山市古镇浩猛灯饰加工厂。

  二、在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榭普电器厂以其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货款及利息给原告中山市古镇浩猛灯饰加工厂时,被告胡国华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8元,由原告中山市古镇浩猛灯饰加工厂负担44元,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榭普电器厂负担3914元,被告胡国华负补充清偿责任(该款原告中山市古镇浩猛灯饰加工厂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并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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