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008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正本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0081号
中山市小榄镇迈腾塑料有限公司、重庆天守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天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信汇照明有限公司、董俊杰、董玉英、江红燕、胡建伟、李衍森: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古镇南粤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迈腾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腾公司)、重庆天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守公司)、中山市天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鸿公司)、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经典公司)、中山市信汇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汇公司)、董俊杰、董玉英、江红燕、胡建伟、李衍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0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迈腾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古镇南粤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欠款5936529.18元及罚息(截止2017年3月31日的罚息为1872291.36元,自2017年4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重庆天守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天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董俊杰、董玉英、江红燕、胡建伟、李衍森在最高债权额2300万元的限度内对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迈腾塑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中山市信汇照明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额1300万元的限度内对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迈腾塑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山古镇南粤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董俊杰名下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9区柏恩5街11号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3)第易1502970号、房产证号:0213035351]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以最高债权额600万元为限在上述第一项判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山古镇南粤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92元,由十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十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迳付原告)。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