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1827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1827号
中山市小榄镇埒兴百货店: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埒兴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及(2016)粤2072民初11827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53237号、第1792324号商标权的行为;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三、被告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埒兴百货店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0月25日11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3楼第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