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2082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2082号

广州市和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和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26102元及支付违约金(货款403064元从2015年11月14日起每日按欠款额的0.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9月14日共122934元;货款23038元从2015年9月26日起每日按欠款额的0.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9月14日共8040元)以上合计共557076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广州市和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7日下午三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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