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2601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2601号

李土球、何亚贵、中山市横栏镇信佳建材购销部: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建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梁润萍、阮建周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及(2016)粤2072民初12601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止代其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3212166.25元;

  二、原告从2016年10月24日以后为被告代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由被告返还;

  三、在被告无力清偿银行代还的银行贷款本息时,先以被告何亚贵占有位于中山市横栏镇永丰工业区中府国用(2012)第1700460号土地的41%份额土地使用权处置后所得价款偿还;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偿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李土球、何亚贵、中山市横栏镇信佳建材购销部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0月25日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3楼第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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