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73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173号
梁贵海、李梅清:
本院已受理原告郓城县钢球厂诉被告梁贵海、李梅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梁贵海、李梅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郓城县钢球厂货款50476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5日起至清付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2元,由被告梁贵海、李梅清负担 (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