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79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379号

曾宪高:

  本院受理原告张健康与被告曾宪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曾宪高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张健康清偿借款54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曾宪高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张健康垫付,被告曾宪高应在判决生效之日一并迳付给原告张健康,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十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