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74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574号
金敏良、陈再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松腾电子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敏良、陈再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2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金敏良、陈再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松腾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501100元及相应利息(以5011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9日起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33元,由被告金敏良、陈再英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被告金敏良、陈再英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中山市松腾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