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721号公告判决doc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1721号

济源市轵城镇聚鑫商行、姚巧云、郑方方: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榄菊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轵城镇聚鑫商行、姚巧云、郑方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2017)粤2072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聚鑫商行、姚巧云和郑方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中山榄菊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857.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年利息10%,以118319.9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计付至2017年4月17日;以55857.66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8日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榄菊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0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负担539元,被告聚鑫商行、姚巧云和郑方方负担1386元(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三被告负担部分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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