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2207号


中山市长江印务有限公司、中山市天之道纸品有限公司、刘吉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美华印刷厂诉被告中山市长江印务有限公司、中山市天之道纸品有限公司、刘吉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长江印务有限公司和中山市天之道纸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古镇美华印刷厂支付货款329856.4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17年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刘吉丽对被告中山市天之道纸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古镇美华印刷厂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48元,由被告中山市长江印务有限公司、中山市天之道纸品有限公司、刘吉丽负担(此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三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长江印务有限公司、中山市天之道纸品有限公司、刘吉丽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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