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2262号


张镇华:

  本院受理原告廖颖华诉被告张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廖颖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原告廖颖华自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张镇华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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