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426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2426号
中山市顶俏贸易有限公司、姚孝灯:
本院受理原告包太洪与被告中山市顶俏贸易有限公司、姚孝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2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孝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包太洪支付货款4857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17年3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包太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4.4元,由被告姚孝灯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收退,被告姚孝灯于上述付款期限内迳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