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434号裁定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2434号

吕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吴万琨与被告吕志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24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万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1元,由原告吴万琨负担(已付)。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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