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434号裁定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2434号
吕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吴万琨与被告吕志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24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万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1元,由原告吴万琨负担(已付)。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