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2523号
谭浩廉: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大岗豪隆水果店诉被告谭浩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谭浩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大岗豪隆水果店支付货款14800元及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2月14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元,由被告谭浩廉负担(此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谭浩廉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