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2565号
中山市小榄镇家杰彩印包装厂、麦信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广沣刀模加工部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家杰彩印包装厂、麦信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广沣刀模加工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6元,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广沣刀模加工部自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家杰彩印包装厂、麦信杰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